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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4日讯2014年6月5日,李某在光泽某超市购买了11瓶53度“茅台”白酒、6瓶52度“五粮液”白酒,合计价款22840元。当晚,李某开启一瓶茅台饮用,发现口感存在问题,遂以超市销售假酒为由向光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局委托贵州茅台酒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分别对上述白酒进行鉴定,结果均为假冒产品。超市负责人亦承认上述白酒是从前来超市兜售白酒人处以4000元低价购得。事后李某购假酒索赔起纠纷,超市与消费者赔偿标准存争议,超市退还了所有白酒货款,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2015年8月3日,李某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超市以购货款的十倍标准进行赔偿,超市则认为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进行赔偿。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三倍赔偿金,还是适用《食品安全法》支持十倍赔偿金李某购假酒索赔起纠纷,超市与消费者赔偿标准存争议,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销售假冒产品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是不同的两种行为。超市销售假冒产品是一种欺诈行为,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市应当支付李某三倍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超市在特殊场合以明显低价购得名贵白酒仍向市场进行销售,未尽到审慎的进货审查义务,可推定超市应当知道该白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超市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支付十倍赔偿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销售者是否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来分析。首先,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超市作为一般经营者,理应知道五粮液、茅台等白酒应当在正常的经营场所以正常的价格予以进货,却向前来经营场所的兜售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进,事后经鉴定为假冒产品,可以推定其明知白酒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次,《食品安全法》第39条规定了食品销售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并建立、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故销售者具有进货查验义务,但本案超市却明显未尽到审慎的查验义务。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了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超市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白酒符合了食品质量标准,推定该白酒不符合质量标准。故而,某超市通过不正当渠道并以明显低价购得的白酒,该酒又出现假冒产品的情况,明显未尽到审慎的进货查验义务,诉讼中又未举证证明该白酒符合食品质量标准,可以认定其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应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从十倍惩罚性赔偿是否以实际人身损害为前提来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员工帮老板卖假酒有什么后果,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规定产品缺陷的惩罚性赔偿应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第一种意见即以《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为逻辑基础认为十倍赔偿应以实际损害为前提。笔者认为,首先,《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并没有明确规定应以实际人身、财产等损害为适用前提,该条的立法目的是惩罚生产者、销售者生产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未以实际损害结果为适用前提。其次,从法的适用范围来看,《食品安全法》相对《侵权责任法》是特别法李某购假酒索赔起纠纷,超市与消费者赔偿标准存争议,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员工帮老板卖假酒有什么后果,本案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理,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产品的,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员工帮老板卖假酒有什么后果,还可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且十倍惩罚性赔偿不以实际人身损害为前提。本案中,李某购买了上述假冒的不安全白酒,饮用后虽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李某仍可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主张十赔赔偿金。
第三,从假冒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是否存在法律冲突来分析。除了前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15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司法解释》均明确了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支付十倍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是经营者提交的服务或商品存在欺诈,应支付三倍赔偿金。两者看似冲突,实际是相互衔接的,仅是不同情形适用不同赔偿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的是商品或服务符合安全标准但存在欺诈,而《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司法解释》针对的是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销售的情形。本案中,某超市通过非正常渠道以明显低价购得名贵白酒进行销售,且该白酒确系假冒产品,推定其应当知道该白酒系假冒产品而进行销售,进而应适用《食品安全法》。
综上,笔者认为,某超市未尽其应尽义务,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支付李某十六瓶经鉴定系假酒的价款的十倍赔偿金,以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打击假冒伪劣,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
(胡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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